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2025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宣 传 月 活 动 的 通 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帮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充分知晓并用好就业优惠政策,教育部决定开展2025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重点宣传好中央及各地、各部门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 策,特别是面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政策举措。
1.面向用人单位的政策:
(1)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 3 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 1 人发放 1500 元标准的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
(2)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3)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其中包括符合《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个人,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培训机构。各地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原有补贴标准的30%。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②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培训中心)或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岗位技能培训,以及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个人,企业委托或联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职业培训补贴金额分别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对象、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规定执行,与省内企业签署就业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培训对象范畴。
③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职业(工种)发展对技能人才要求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以“揭榜挂帅”机制开展项目制培训,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施阶梯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制定。对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参加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1年内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项目)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含参训前已创业)并出具相应就业创业证明,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见习补贴。
①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 年各地募集就业见习岗位数量不低于上年度,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②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下同)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5)国有企业增人增资等稳岗扩岗政策。
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政策:
(1)基层就业政策。
①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对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类及以下 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分别高定一、二、三个等级。
②“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2)自主创业政策。
①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创业主体的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②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初创主体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实际情况确定。
③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加强对国家级双创赛事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跟踪支持,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省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从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遴选100篇优秀硕士、博士毕业论文,省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课题立项资助,支持开展深入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④强化青年创业支持,构 建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程办理、孵化服务等全周期服务 机制,打造“创业一件事”数字就业服务场景,推进创业服务集 成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 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
(3)参军入伍政策。
①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②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③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两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④对于从黑龙江省入伍的全日制大学生,给予每人1.6万元的奖励。
⑤黑龙江省规定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⑥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自2024—2025学年起,服兵役学费资助提高至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
⑦省内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生退役后,在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省内普通本科院校或根据本人意愿入读省内成人本科院校。
⑧各级机关新招录公务员,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占比3%-5%。事业单位根据用人需求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新招录(聘)人员时,为退役大学生士兵设置岗位占录(聘)用计划比例不低于10%。省军区系统面向社会招录文职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占比不低于20%。基层专武干部优先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招录。服现役满2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优先列为选调生招录对象,年龄限制放宽2岁。招聘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万元3年期或400万元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
(4)就业服务等政策。
①省内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级工及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免租金入住。试点C类及以上人才连续租住8年后,D、E类人才连续租住12年后,可享有租用住房产权。
②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各地实际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放宽余额比例限制。
③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跟岗锻炼、联建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先进制造业职业体验活动,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观企业园区、车间厂房,感受工作氛围,增强职业认知。结合工信部门企业信息,指定人社服务专员归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就业岗位,依托就业信息资源库和招聘平台,加强数据比对,促进高效匹配,并打包办理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助力人才发展系列政策。
④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开展政策宣传、校园招聘、指导培训等活动。组织人社局长进高校,定向送资源、送岗位、送服务。组织开展“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作为服务重点,普遍设立招聘专 区。加密招聘频次,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地市每周至少举办一次专 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强化数字赋能,推进 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探索岗位发布、组织对接、面试洽谈等“一 站式”在线服务,便利青年求职应聘。
⑤统筹就业与人才政策服务事项,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办理进度,推进档案接收、补贴申领、社保缴纳、落户手续等政策服务“一件事打包办”。强化数字赋能,加强“就在龙江”微信小程序宣传推广应用,推动更多就业政策服务直达快享。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公寓等支持,为青年就业提供便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普遍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实施“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建设计划,依托现有社区(村)人社基层服务平台,优化提升就业服务功能,聚焦提供“家门口”便捷高 效就业服务的工作理念,新建 300 个标准化就业服务站,为高校 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宣传就业政策的同时,宣传各地方各高校和用人单位促进毕业 生就业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