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优惠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养老每年2196元,医疗每年1382元)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培训补贴
根据《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 〔2019〕13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可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线下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个人25元/天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根据《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0〕17号),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占比为8%),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三支一扶
根据《关于实施黑龙江省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8号),离校2年内未就业黑龙江户籍或生源的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中服役期满不超过2年的人员、我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中服役期满复学毕业不超过2年的人员,可报考三支一扶。
一次性创业补贴
根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关于印发大庆市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庆政规〔2019)8号),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0元;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根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关于印发大庆市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庆政规〔2019)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主体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以及取得经营许可日期应在2017年10月5日之后(工商登记日期和经营许可日期不是同时取得的,以后取得的日期为准)。
七、求职创业补贴
根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关于印发大庆市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庆政规〔2019)8号),对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高校、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八、就业见习补贴
根据《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7号),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可申请参加青年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的60%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
九、大学生孵化基地
大学生孵化基地为优秀项目搭建宣传推广平台,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免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大庆市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2021年12月3日